政策法规

温州人才住房租售并举新政下月起实施 符合条件的优秀本科生买房打7折

2020-03-27  来源:   点击:13517

 

《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昨日,我市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新政最大的亮点是将覆盖面从原来的高端人才拓宽到优秀大学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工作的本科生符合条件买房可打7折、租房享3折,优惠力度堪称空前。

详情登陆温州人才云平台:http://www.wzrctop.com

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最优人才生态环境,更好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住房服务,助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多点布局、多元投入,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全职在温工作,达到以下人才资格标准之一并符合配售配租具体条件的人才。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属于《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的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流转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售配租的住房。

  第五条 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专项工作小组总体领导,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具体执行落实。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人才住房应按照“人产城”一体化的理念,优先安排在人才集聚、规划合理、公共配套完善的区域。

  第八条 人才住房实行面积控制,其中配售型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144平方米,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配租型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10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第九条 人才住房建设方式以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存量房源盘活为主,政府投资建设、企业自有用地筹建为辅。

  (一)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以售为主,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在房源集中的地方可以先租后售。其中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可按不高于10%比例配建人才住房,竞买溢价率达到出让起始价一定比率时可转为人才住房;已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中已明确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可直接用作人才住房。每年年初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局以区为单位安排年度配建总面积,各区根据年度配建总面积数从当年度商品住房项目中择优配建。

  (二)存量房源盘活的人才住房以售为主,可通过拆迁安置多余房源盘活、国有企业“商改居”利用和存量房盘活、市场房源购买等方式筹集。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可租可售,土地供应可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以小套型人才公寓为主,优先安排在人才集聚的科创园区。

  (四)企业自有用地建设的人才宿舍只租不售,优先满足企业自身人才配租需要。企业在自有用地内建设非生产性用房的,其可建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可建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25%。对经相关部门充分认证、公示无异议的新产业工业项目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可放宽至10%。

  第三章 配售配租

  第十条 符合第三条的人才申请配售人才住房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二)本人全职在温省属市属高校(高职)、中小学、医院、企业(民办非企业)、中介机构、科研类事业单位等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24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配售型人才住房由市场监管部门先确定基准销售价格,建设单位再根据基准销售价格和楼层、朝向等因素拟定单套人才住房售价,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人才按层次类别享受相应的面积和折扣优惠。其中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类人才可赠送一套200平方米左右商品房;B类和C类配售面积为140平方米左右,购买价格为售价50%;D类和E类配售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购买价格为售价60%;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购买价格为售价70%。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售同层次较大面积的房源,双方分属不同层次的按就高原则配售。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可以配售型人才住房设立按揭贷款抵押。

  第十二条 在配售人才住房时,未拥有过温州住房或累计拥有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人才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三条的人才申请配租人才住房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均无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三)本人全职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1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配租人才住房租金价格统一为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的50%,评估价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E类以上人才配租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面积为40平方米左右,已婚的人才根据家庭人口情况配租相对较大的住房。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其中首个合同不超过5年,续签合同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申请工作由人才本人提出,用人单位申报,一般程序包括:网上预申报、资格审查、制定份额分配方案、摇号获取抽签资格,按抽签顺序选房、签订合同、办理相关证件等,具体的配售配租方式以届时通告为准。对人才集中的单位可实行份额制分配。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有限产权”,实行“封闭流转”,不能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互换、转让、租赁、赠与;

  (二)擅自改变人才住房使用功能或违规改建、扩建;

  (三)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四)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十八条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后,由购房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允许上市交易。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利于人才的原则计算后由人才承担。

  第十九条 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离温、或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或发生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或违约情形,或银行实现抵押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离婚产权转移等原因而需要处置人才住房的,人才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二十条 配租的人才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腾退住房,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收回出租住房。

  (一)人才离职后未就业2个月以上,或新工作单位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未实际居住,或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或擅自将人才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四)租赁到期且未批准续租的;

  (五)因购买、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六)其他需要腾退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配售配租对象应如实申报、及时反馈变更信息。申请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按如下处理:

  (一)在申请阶段一经查明立即驳回并自驳回之日起不再予以受理;

  (二)已获取配售型人才住房的,一经查明立即解除人才住房买卖合同,收回人才住房,由主管部门退回原购房款,同时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收取使用费;

  (三)已获取配租型人才住房的,一经查明立即解除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收取使用费;

  (四)情节严重的,在政府网站公示不良行为记录并抄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当事人所属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共担管理责任,对配售配租人才住房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所属人员有离岗等变化情况的应及时报属地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后续管理或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并报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住房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考核督查工作,会同市住建局制定市区人才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开展人才资格认定、调整发布《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协调统筹市区人才住房建设和配售配租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人才住房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实施计划,负责用地供应和规划落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建设立项、资金保障、售(租)价格管理等工作。

  市住建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城投集团设立具有住房开发资质的运营公司,负责实施市本级人才住房建设和售(租)等事务性工作。各区可设立具有开发资质的运营机构(公司)负责人才住房建设和租(售)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发〔2018〕28号)规定的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按同类不重复原则执行。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的人才,享受配售人才住房后不再继续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享受配租优惠政策的,在配租期间住房公积金补贴暂停发放,待腾退配租型人才住房后再继续发放。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配租对象(包括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待住房交付后按规定腾退配租住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ABCDE类人才”是指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人才。所称《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是指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制定的目录。以上两个目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所称企业为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除外。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所称的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提供获证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证明材料。

  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人才每年在温工作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可放宽至6个月),且已以温州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社会保险或者纳税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所称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租房类和购房类政府优惠政策。所称租房类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人才公寓、人才租房补贴等。购房类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包括公有住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

 

 

全职在温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可享7折购房优惠。积分怎么来?配套出台的《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以下简称《指标》)进行了详细罗列:

《指标》设定了积分计算分为三个大类:

一是贡献成果类,采取积分制,可叠加计分,根据成果级别,分值从10分到100分不等,包括论文、专利、课题、标准、奖项、考核等项目;

二是荣誉称号类,采取达标制,获得一项即计100分,包括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模范”“五一劳动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坛新秀”等教育部门认定的相当层次荣誉称号和 “医德楷模”“瓯越名医”“先进护理工作者”“十佳医生护士”等经卫健部门认定的等相当层次荣誉称号;

三是学历职称,采取附加分制,选择一个项目计分,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学历计50分,在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副高以上职称、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计100分。